【米小四/整理報導】 |
日前,台北市政府重新修訂了「臺北市遊民輔導自治條例草案」,重新闡明各單位的職責範圍,確立未來處理遊民問題三大方向:
對於妨害治安、違反社會秩序或破壞環境衛生者,由警察局及環保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及行政執行法等規定,積極執法;對需要幫助者,由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等全力介入協助。
對單純露宿街頭而無前二項情事者,以不干預為原則,必要時給予適當行政協助。
另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對於「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處理方式,市政府也決議納入遊民自治條例草案中。
應曉薇批評這個草案對於那些露宿遊民一點用也沒有,有改和沒改一樣,相關法規在《社會救助法》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都有類似規定,以下是《社會救助法》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中與遊民管制輔導相關的條文。其中公園自治條例中並沒有明確的遊民相關規定,唯一一條與遊民較有關的應該就是第十三條之14條中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園中夜宿。
其實,遊民法規制定一直以來都是個讓中央和地方政府傷透腦筋的問題,因為牽涉到人權、公共衛生和房價等複雜因素,但最關鍵的還是價值觀的撕扯。許多民眾都認為政府應該對遊民採取強制手段,但遊民其實不是什麼不法份子,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遊民,任何被跟不上社會腳步、被淘汰的底層弱勢人民,隨時都有可能流浪街頭成為「遊民」。
因此,遊民其實不如我們所想像的那般遙遠,關心遊民的權益就是關心我們做為人和公民的權益,遊民有其人權,因此對遊民採取強制管制手段是不恰當的,否則去年應曉薇撒水驅趕遊民一事就不會引起軒然大波了。
就現行法律看來,各縣市情況不同,無法一概而論,畢竟台灣社會對於遊民的觀感正處於轉
型階段,也許要民眾完全尊重遊民的權益目前還太過遙遠,但我們仍期待透過教育和公民素養的提升能創造一個與遊民朋友共處的多元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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